政策法規
案例
小樂是00后,生于2000年10月份,初中畢業后于2015年7月份就到了某廣告牌公司從事廣告牌安裝工作。2016年4月,小樂在安裝墻體廣告時,從二樓墜落,造成腿骨骨折,隨后被公司送往醫院治療。意外發生后,公司隨后到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,人社局在調查核實后給出了非工傷的結論,認定小樂受傷不屬于工傷范疇,那么該案例中工傷認定又是如何鑒定的呢?
解析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規定,工傷認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:
1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(包含事實勞動關系)
勞動關系一方面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,此時雙方構成勞動關系;
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即使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,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,勞動關系成立:
(一)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、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;
(二)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,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,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;
(三)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。
《勞動法》第15條規定: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。
2、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、工作場所內、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。
上述案例中小樂雖然是在工作時間、工作場所內,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導致骨折,但由于小樂受傷時未滿16周歲,不具備合法勞動者的主體資格,因為不能認定為工傷。